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保障金征收
业务办理程序和岗位责任要求
为了进一步严格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责任管理,切实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与管理》流程操作,实现“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廉洁高效服务,现就残保金征缴流程中的有关业务落实责任,制定岗位责任要求:
一、年度申报
劳动就业服务所切实把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为征收业务中首要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
1、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从业情况。
2、积极主动协调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支持与配合,确保应纳入管理的用人单位一户不漏的填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材料2—1)并收回建档。
二、审核认定
1、及时通知(通告)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年度审核认定。
2、审核认定业务人员要对审核认定工作做到严格、全面、真实、准确,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所有证件真实、齐全,缺一不可,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将审核认定结果(材料2—2)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不得遗误。
3、审核认定结果必须经审核人签名后再加盖公章,劳服所负责人要及时跟踪审查认定结果及档案。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追究审核认定经办人责任。
4、《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由审核认定业务人员填写,必须准确(即与核定结果一致),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劳服所负责人负责审核,经残联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加盖公章(材料4)。
三、缴纳保障金
1、劳服所必须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征收工作中最关键的中心环节加以落实,确保向所有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100%下达《缴款通知书》(材料3),坚决做到不漏户。
2、《缴款通知书》数字填写必须准确,保证其它相关资料中的“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和“从业残疾人数”与通知书相一致。
3、确保《缴款通知书》送达率100%。确保每年6月30日前建立《缴款通知书》档案。
4、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严格按政府令执行: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劳服所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劳服所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残联分管领导审批。缓缴额不超过30%,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由分管领导审批;减免缴纳报理事长审批(材料2—3)。
四、责令补缴
1、对未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或不按时补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责令补缴决定书》,《决定书》由业务经办人填写,劳服所负责人审核,将名册信息汇总报残联分管领导签批。
2、必须对已收到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单位及时进行催缴,并留有工作记录。
五、强制执行
被执行的用人单位由劳服所业务经办人提出意见,报请劳服所负责人、残联分管领导审核,由理事长签批。
以上要求,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