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省、市、和同中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组织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所在地(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帮助、督促本地区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国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真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总样本量260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
六、现场登记和复查
此次调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以前结束。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认真询问、筛查和检查评定,提高准确度;搞好自查、互查、议查,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各调查小区要由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陪调员,组成陪调组,协同调查员和医生入户,做好宣传、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
七、调查数据的处理
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对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逐级快速汇总。
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验收后,组织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全国抽调办对调查资料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对调查的全部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残疾人数据库。全面汇总和处理工作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八、宣传工作
各省、市和被抽中县(市、区)要依靠各级宣传部门,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在2006年3月中旬要掀起宣传高潮,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调查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