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由地税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2005年3月20日———4月20日。
三、年审地点:凡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市各主管局(公司)管理的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占有股份的企业,市外经局审批的外资企业,在徐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以及部省属驻徐单位到市残联劳动服务部参加年审。凡区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各主管局(公司)管理的单位,在各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及区以下单位占有股份的企业及其他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残联劳动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四、年审须携带下列资料
1.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残疾职工工资领取证明。
五、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保障金征收标准: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七、保障金征收期:本年度保障金征收期为5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凡上年度未缴纳的单位,一并补缴。
八、其他:各县(市)、贾汪区有关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当地残联劳动服务机构按市政府第9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