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制裁性规定,才能体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省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这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解除其家庭的后顾之忧,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能有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而且加强了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中也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就此项工作粗浅谈谈我个人对此项工作的一点看法:
一、面临困难与存在问题:
(一)社会环境状况欠佳。
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上对残疾人还存在一定的歧视,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的产生误会,有的不理解,有的有抵触情绪。有的领导对残疾人事业不重视,表面应付,敷衍了事;对执行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感兴趣,甚至刁难,拒不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还不完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直接制约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一是各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总人数存在有意隐瞒少报现象,核实难;二是由于各用人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征收难。三是在残疾比例核定时,各企业也确实接收安置残疾人,特别是一些私营、个私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为残疾人办理保险、合同等手续,导致在残疾人员核定时有争议,核定难;四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单位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把握难;四是一些效益好的用人单位既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难;五是部门协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协调难。
(三)代征部门职能难发挥。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管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但也只是代征机关。而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许多职能,如安置确认、基数核定等职能还在残联部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生职能部门有职能,但缺乏对缴费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的足够了解,而地税部门有这方面的优势却无管理职能,给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带来困难。
(四)企业之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不均衡,影响征收。
在以往由于社会环境状况欠佳,歧视现象的存在,残联及其经办机构在履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造成企业之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差别很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还没有做到全覆盖,同一地区企业之间负担也不均衡。这既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给企业单位在思想上造成错觉,误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弹性很大,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的难度加大。
(五)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还未应用到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涉及到地税、残联、财政、银行、劳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联网征收、信息共享,可大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未做到相关部门联网征收。地税部门虽已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系统,但由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流程与税收征管不一致,还是“两张皮”,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财政、地税、残联、银行、劳动等部门之间更是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影响征管效率。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部门应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法规,使政策能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单位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使他们履行法律的义务,营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征收方法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筹集,目前应大力推行“全覆盖、低门槛、公平公正、逐年到位”的征收办法,让缴费人有个认识提高过程。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征缴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企业负担不均、协商缴费、征收额逐年下降的被动局面。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税收化,管理规范化,税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一体化,财政、地税、残联、劳动、银行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稽核工作
地税、残联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有意漏报、少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评优、评级上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加强对保障金清欠工作。要针对不同的欠费原因,区别对待,切实做好清欠工作。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对有能力缴纳而不主动申报缴费的,或恶意拖欠不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加强资金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残联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残联、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都必须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残联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把征收计划分解到各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根据“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审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地税部门应根据审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计划,统一产生应征数,统一征收,分解落实代征工作计划,有效地预防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被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