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省残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这是我省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重度残疾人全部享受低保政策"这一重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关心以及对广大残疾人的关爱。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对符合条件重残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通知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我省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并持有县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 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通知同时明确了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来源与发放工作。要求各地对纳入救助范围的重残对象,其本人应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