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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资助和奖励残疾大中专学生暂行办法
[2005年09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徐州残联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一、资助和奖励范围

    1、普通全日制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当年录取和目前在校就读的残疾大、中专学生。

    2、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的残疾大学生和被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

二、  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接受资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市区户口;

    (2)持有徐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家庭生活困难并持有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二)、接受奖励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市区户口;

    (2)持有徐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05年及以后获得毕业证书。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对接受职业中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500元;

    2、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800元。

(二)奖励标准:

    对考入各类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均采取一次性奖励。其中:考入普通全日制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学生,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本科以上5000元);对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毕业和被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上述经费由市、区两级残联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  资金列支

    残疾人高等教育属于职业培训范围,助学金和奖学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  审批程序

    对残疾大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为每年8至10月。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残疾大、中专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申领表”,报当地街道(镇)残联,并提供《残疾人证》、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毕业证》、低保证(特困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镇)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核实无误后,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3、区残联对街道(镇)残联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4、市残联审核同意后,于次月拨付。

六、  助学金、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1、残疾大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审批、发放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区、街道(镇)残联承办具体事宜。

    2、对领取助学金和奖学金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残疾大学生就学的情况。残疾学生毕业、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后,助学金和奖学金应予停发。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助学金和奖学金申领和发放的管理,严格助学金和奖学金的审核、发放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

七、  其他

    1、本办法由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资助奖励办法。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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